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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偷税可以不追刑责 2008-8-26 · 来源: 新京报 以“接受行政处罚”为前提;修改量刑标准,偷税犯罪不规定具体数额 如果属于初犯且接受行政处罚的逃税行为,有望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历次刑法修改中首次出现了犯罪行为如果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不认为犯罪的规定,被法学界人士认为实现了良好的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衔接,可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此次刑法修改关于偷税罪定罪量刑的修改。现行刑法规定偷税罪的最低定罪标准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表示,由于要同时满足百分比和偷税数额的要求,会产生不合理现象。 对此,草案不具体规定偷税犯罪具体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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